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間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4,219,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78元。而原告雖經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另以95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 ,並於95年8月22日確定,有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煥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