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百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來騰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5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