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市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32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608,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