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第21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