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大甲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4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28,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90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