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76號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9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6年3月13日。 (五)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主恩人本健康實業有限公司、乙○○。 嗣債務人主恩人本健康實業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3年9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9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9 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