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5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即原審訴之聲明及上訴擴張聲明二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267,760 元(即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7,760 元,上訴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