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