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3號原 告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被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 參 加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