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聲請人聲請對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而聲請公示送達者,係屬非訟事件,則定該事件之法院管轄,本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定之,因非訟事件法中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之管轄,雖無明文規定。然參諸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 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本院因認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應受意思表示通知之人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社頭鄉○○路33號,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