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 請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7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建上字第 29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確定,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92476元 │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訴│ │ │ │標的價額本為1226萬元│ │ │ │,聲請人並據以繳納11│ │ │ │萬9888元裁判費,惟聲│ │ │ │請人於第一審減縮訴之│ │ │ │聲明,減縮後聲請人訴│ │ │ │請裁判訴訟標的價額成│ │ │ │為1112萬0261元,嗣經│ │ │ │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 │ │ │,聲請人僅對其中923 │ │ │ │萬0956元部分提起上訴│ │ │ │並以情事變更為由為訴│ │ │ │之變更,未上訴部分已│ │ │ │告確定,則第一審裁判│ │ │ │費亦僅餘聲請人上訴並│ │ │ │為變更部分,其後第二│ │ │ │審判決聲請人勝訴,依│ │ │ │台灣高等法院83年度法│ │ │ │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在│ │ │ │變更之訴價額範圍內,│ │ │ │原第一審裁判費應由相│ │ │ │對人負擔,據此計算,│ │ │ │第一審裁判費由相對人│ │ │ │負擔者應為9萬2476 元│ │ │ │。 │ ├─────────────┼─────────────┼──────────┤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 138714元 │ │ ├─────────────┼─────────────┴──────────┤ │ 合 計 │ 23119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