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優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39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⑴第一審裁判費用8,370元;⑵第二審裁判費16,478元,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