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被告台中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