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舜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