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1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8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