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