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