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7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