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