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去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甲○ 弄37 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大椿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