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烈 上原告與被告巨銅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