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一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4,6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10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19,1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