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