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