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世新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37,87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6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7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