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戊○○ 37弄 丙○○ 號 己○○ 乙○○ 丁○○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