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10,959元/平方公尺×330平方公尺=3,61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