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頡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依據附註所示內容辦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啟煒 附註 請原告查明本件貨物,係由原告公司之員工自行運送至被告之工地?或另由貨運公司運送?若係原告之員工,請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偕同其到庭作證;若係貨運公司,請具狀陳報該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以利本院通知其派員到庭作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