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6號上 訴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5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