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宏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雲林縣斗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