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 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祐工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443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56,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