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銘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晉瑋即許進宏 3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須自行偕同証人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