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及巨銅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