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16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均應攜原告發生事故前六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