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手續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周金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ケイイング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會社即KEIING ENGINEERI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手續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ケイイソグエンジニアリソグ株式會社」之記載,應更正為「ケイイング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會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