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必捷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百匠企業行 郭建宏│復華商業銀行復興分│94年9月24日 │97,965元 │AC九八一八九六│ │ │ │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