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逸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與除權判決聲請人,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童淑芬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沂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4年7月27日 │15,000元 │AS一二0一一四│ │ │ │司 林東城 │屯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