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78 號 聲 請 人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764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 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法官張恩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童貴三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騰湘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4年4月6日 │210,840元 │DS0二三四四六 │ │ │ │劉鳳娥 │台中分行 │ │ │八 │ │ ├──┼─────────┼─────────┼───────────┼────────┼────────┼──┤ │2 │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94年4月30日 │51,450元 │AN一一九二三八│ │ │ │限公司 吳祥裕 │分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