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義倩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甲○○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10月10日 │20,000元 │TPA四000六│ │ │ │ │行 │ │ │0一 │ │ ├──┼─────────┼─────────┼───────────┼────────┼────────┼──┤ │002 │甲○○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9月30日 │20,000元 │TPA四000六│ │ │ │ │行 │ │ │0三 │ │ ├──┼─────────┼─────────┼───────────┼────────┼────────┼──┤ │003 │甲○○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7月20日 │120,000元 │TPA三六五四三│ │ │ │ │行 │ │ │九八 │ │ ├──┼─────────┼─────────┼───────────┼────────┼────────┼──┤ │004 │甲○○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5月10日 │100,000元 │TPA三六五四三│ │ │ │ │行 │ │ │四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