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乙○○ 號 甲○○ 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7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