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幸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