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53號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亦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查冠昇石材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3年9月7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93年9月15日就任,此有股東會 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於94年3月14日前完結清算,惟受罰人遲至96年8月28日始清算完結(股東會承認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之日期),顯逾六個月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