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3號上訴人即原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台中市政府與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間96年度建字第14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對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4,191,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 二、對被上訴人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5,987,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451元。 因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