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4號原 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應查報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如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依民事訴訟第175條、第176條等相關規定,由新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