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黃渙文

  • 當事人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辰林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154號原   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長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負擔十分之七、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以新台幣貳佰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由乙○○變更為郭榮長,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辰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98年2月間由甲○○變更為丙○○, 原告於97年9月16日以郭榮長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並逕將繕本送達予被告;被告辰林公司亦於98年3月6日以丙○○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於98年3月11 日當庭將繕本交付原告收受,其等承受訴訟於法均無不合。二、原告原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嗣追加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同一損害,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係該工程主基座傾斜所生之損害,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中電台,為在台中縣大里市○○段第1之9號、3之2號、378之1號、396之2號等四筆土地上,建造天線基座四座等工程,故委託被告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下稱方禩賢)擔任規劃設計及監造事務,雙方並於95年4月28日訂立委託契約書。原告就工程部分於95年7月7日,與被告辰林公司訂立「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廣播電台天線鐵塔基座及拉樁遷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委由被告辰林公司施作系爭工程。被告方禩賢本應按其專業詳細規劃、設計及監造;被告辰林公司則應按依約謹慎施工,惟在施工過程中,經原告陸續發現被告辰林公司未依建築師設計圖說於主基座地基回填卵石混合級配砂石,而以級配欠佳之砂土回填等缺點,且於96年5月間原告欲驗收時,發現系爭工程之天線鐵塔主基 座傾斜之瑕疵,已嚴重危及原告權益,並造成社區公共安全,雖然原告與方禩賢、辰林公司多次會勘及協調,但迄起訴前並無立即進行改善、排除缺點,在颱風季節,有造成公共安全危險及危害他人身體財物損害之虞。前經原告多次以口頭及書面分別催告被告前來改正修繕,但迄起訴前猶未修繕。原告於訴訟前為明責任歸屬,委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該會鑑定報告認定被告方禩賢就系爭工程主基座基礎設計不當,為造成傾斜之最大原因;被告辰林公司未依約回填砂,加速主基座傾斜,亦有可歸責之事由。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492條、第493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之 規定(競合,或擇一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支出之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2,776,521元之損害(原告原請求被 告賠償400萬元,嗣減縮為2,776,521元): (一)主基座扶正補強工程款2,120,000元: 因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必須重新設計,並予以挖除級配不佳之回填砂土,將主基座扶正,並回填卵石級混合級配砂石等工程,原告已委由第三人新世紀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公司)施工,並已於97年8月21日全部 完成,支出扶正補強工程款2,120,000元。 (二)第二號拉樁補強費24萬元 因原工程瑕疵,造成主基座傾斜,必須以本項工程加強其安全結構,此係必要之修復費用。 (三)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226,800元:系爭工程之 主基座傾斜,恐造成天線鐵塔傾斜危及附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不及於訴訟中待法院囑託鑑定,而有立即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予以鑑定之必要,於鑑定後,始能立即趕工修繕排除傾斜倒塌之危險,故鑑定費係屬必要之費用。 (四)防颱堆沙包款28,875元:因天線鐵塔主基座發生傾斜,在未修繕前,如遇颱風,易造成已傾斜之天線鐵塔倒塌,故原告有堆置沙包在主基座以防止倒塌之必要。 (五)曬圖、影印、郵寄、紙張、墨水費36,846元:因天線主基座發生傾斜、故有陸續發文與二被告溝通、催促改善、連絡之行為,而產生相關曬圖、影印、郵寄、紙張及墨水費,此部分係因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所造成之額外給付,且屬必要費用。 (六)明廣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廣公司)配合扶正作業之人力、材料費106,000元:因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 在扶正作業過程中,必須由第三人明廣公司派員到現場將鐵塔輸送線移除及在扶正主基座後再重新接線,故支出本項之費用。 (七)專家學者審查費18,000元:此部分係由原告聘請第三人許世宗、林明勝、林炳森分二次審查原告之台中台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工程之扶正設計及施工方法是否安全適當所發生之費用,每人每次為3,0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辰林公司未依被告方禩賢之設計圖說,予以回填卵石混合級配砂石,而以級配欠佳之砂土回填,已屬違約在先,且因有上開缺點,故加速造成主基座傾斜,故被告辰林公司自應負責任。又系爭工程既有缺點,並危害公共安全,則不論有無民代質疑設計安全性或有無民眾檢舉,被告辰林公司均不能推卸責任。原告委託被告方禩賢設計規劃及辰林公司施作系爭工程,係基於二被告在業界多年之經驗與專業知識,在原告於95年8月31日請求三方會勘時, 被告方禩賢、辰林公司即應本著專業之職業道德與良知提出改善方法,但仍一意孤行,以致造成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及二號拉線樁補強等情事,不僅造成附近居民之抗爭疑慮,更使原告增加預算予以補強。雖然被告辰林公司一再強調其係按圖施工,但基於多年經驗與專業知識判斷,任何一建物無任何地基時又如何能長久安穩,何況係高達百米之天線鐵塔主基座工程,被告辰林公司本應於高程會勘原告提出質疑時即應暫時停工,況於鐵塔已傾斜後卻又無法提出有效之補強施工方式,致推託延宕年餘,原告基於鐵塔日漸傾斜,恐有惡化現象,為顧及公安,始不得不另請專業廠商發包扶正,原告在請求責任賠償部份,亦是以建築師設計規劃應負責80%、被告辰林公司應負責20%之責任,故原告並無過當之處。 (二)被告辰林公司稱設計監造單位即被告方禩賢,未依法規及專業就原地形、地貌設計出良好之結構物;事後為謀解決方案,被告辰林公司提出扶正計劃書未能獲得設計單位及業主採用,事後設計單位雖提出CCP工法等前後共六種工 法,設計單位更表示願負擔墊付所有扶正補強之費用,顯見設計單位之設計不當在先,且事後原告不予採納被告辰林營造公司所提方案,故是原告與設計單位相互推諉云云。但被告辰林公司是營建之專業公司,當初,如果認為設計單位即被告方禩賢之設計不當,則被告辰林公司理應向原告通知,以供參考決定如何改正,惟被告辰林公司既未為之,自亦難辭其咎。再者,被告辰林公司對原告所建議之修繕單位鼎宸公司、聯興公司所提出之天線鐵塔主基座傾斜扶正施工方法及估價內容,被告辰林公司、方禩賢亦均分別表示不同意,致更加產生修繕遲延而有害公共安全之困擾。至於被告辰林公司及方禩賢所提出之修繕方法,亦經二被告分別相互表示不同意,致修繕改正工作更加困難。 (三)被告辰林公司抗辯:原告已知情設計單位嚴重違背國家現行法規,但卻不願面對事實云云。然本件是原告急著催促被告辰林公司及方禩賢改善,而二被告互相推卸責任,不配合,且不願先行修繕,被告辰林營造公司作法,漠視公共安全,實屬可議。 (四)被告方禩賢抗辯:本案工程於尚未驗收前即發包施作天線鐵塔,與其監造契約無因果關係云云。惟系爭工程自原始設計、監造以至發包時,工程名稱即稱為「正聲廣播公司台中廣播電台天線鐵塔基座及拉樁遷建工程」。其基座工程部份及鐵塔工程部分同時發包,且有互相配合之約定,被告方禩賢在整個工程上負責設計、監造,由另一被告辰林公司承攬建造基座及拉樁工程部份,另300呎天線鐵塔 架設工程雖發包予不同承包廠商,但無論從工程名稱或字義上,以及在承包本工程設計監造初始,均很明確的瞭解到本工程施作主體上需架設一300呎天線鐵塔,且承攬天 線鐵塔架設承包廠商亦提供其設計圖說予被告方禩賢,故在設計監造初始即必需考量鐵塔基座之承載重量。因此在驗收時始發現傾斜,則補正工程費用理所當然應全部由被告方禩賢與辰林公司就設計、監造及施作負完全之責任而予以賠償,不可單獨只以天線鐵塔基座主體打除重作計算方式計算,因整個工程是一體,與被告所需負擔之設計、監造責任行為當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 三、並聲明: (一)被告方禩賢應給付原告2,776,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辰林公司應給付原告2,776,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以上二項給付,如由其中一被告給付,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免除給付義務;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方禩賢則以: (一)被告方禩賢處理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事務並無任何過失情事,且工程瑕疵之發生,與被告方禩賢處理委任事務有無過失,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⒈系爭工程係因承攬人即共同被告辰林公司未依設計圖說回填卵石混合級配砂石,致生主基座傾斜之工程瑕疵。系爭工程之承攬人辰林公司於95年7月14日申報開工後 ,被告方禩賢依約監造,並於95年10月13日會同定作人、承攬人會勘查核時,即發現承攬人未依設計圖說在系爭工程之地基回填卵石混合級配砂石,而僅以級配欠佳之砂土回填之施工缺失,被告方禩賢已屢次告知原告並通知承攬人修補,故被告方禩賢之規劃、設計、監造並無過失,被告方禩賢自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而關於一期基座部分,若被告方禩賢須賠償損害,於賠償額在300,000元範圍內無意見。 ⒉本件工程於尚未驗收前,原告即逕行在未經驗收完成之工程即天線基座上,發包施作第二期工程設置通信鐵塔及固定斜淺鋼索,其因而發生之損害,應自負其責,與被告方禩賢是否已履行監造契約,並無因果關係。又被告辰林公司於開挖地基時,地基土壤面層需使用壓路機壓實密度至93%以上,經學術或試驗機構,會同被告即 設計單位取樣送驗合格後,方可施作混凝土 (P.C)。即被告方禩賢於設計施工圖說上亦載明:「主機座結構圖: 土壤承載力為lO T/M設計,若現場開挖時發現不足,應立刻停止施工,且通知建築師變更設計」。詎被告辰林公司未經監造單位或業主會同取樣試驗,或自行取樣送鑑定,即自行在基地上,綁紮鋼筋及灌漿完成。被告方禩賢於監造時即發現此項重大瑕疵,並於95年10月13日工地會勘紀錄工程施作查核項目1、地表面施工高程 欄內,記載此項瑕疵。原告亦於同時以 (九五)正中字 第150號函通知辰林公司要求暫停灌漿。另據原告所提 出之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亦記載:「…另主基座基 礎並未深挖即澆置純混凝土打底,整地出露土之土層雖含有少量之卵礫石,但細顆成分多且潮濕含水,略顯疏鬆,可能亦未予滾壓密實」。再依行攻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編制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第91頁規定,定作人應要求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或暫停發估驗款,至承包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復工,而本件原告仍於上開情形,同意承包商繼續施工並發放工程款,自難令被告方禩賢負責。 ⒊關於本件工程之規劃、設計事務,原告並未主張或舉證被告方禩賢有任何違反委任契約之情事,其片面主張被告方禩賢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於法無據。退步言之,縱被告方禩賢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瑕疵補正之必要費用亦僅317,990元。至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另以本件補 正費用分別為:2,248,208 元或1,387,898元。惟查,本件主基座工程縱因設計或施工有重大瑕疵,必須打除重作,其工程費用,依原告與辰林公司之間所訂立工程契約亦僅需905,000元。鑑定報告所認定之工程補正費用 超出此部分,係因原告於工程未驗收通過前,即逕行發包施工第二期工程,於扶正傾斜之基座,為不損及二次工程所設置之通信鐵塔,無法打除重作,而必須以其他方法補正,其因而增加之費用,與被告方禩賢之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自難認係必要費用。 (二)關於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被告方禩賢抗辯如下: ⒈鑑定報告十一「設計圖說及施工文件檢計比對」第六項認定:「惟其基礎尺寸設計僅為4MX4M。經核算,主基 座自重(含結構體、粉刷層、配電箱、爬梯等)依尺寸保守估計約130T,另加天線鐵塔下壓重量 (含自重及鋼索合力) 約80T,合計靜載重約為210T,可見在平常狀 況下,基礎土壤反力即已達210÷16=13.1T/M (尚未計 入現況周圍護坡之覆土重),顯已超過lOT/M之土壤容許承載力」云云,其論點與現況不符。經查,探討本工程鐵塔基座傾斜原因,應就現場之現況檢討,而不是以不明的資料A-22 (即附圖四)來檢討,現況基座上鐵塔鋼 鐵的重量,鑑定單位應能計算出來,其常時重量不超過6T,鑑定單位沒附上以上附圖,被告方禩賢於設計時常時重量及地震保守使用20T ,所以總重130十20=150T,現況應不到此數150÷16=9.38 T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