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久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1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34年7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久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久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⑴民國94年7月21日⑵民 國95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0,500,000元⑵10,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4年7月21日⑵民國96年8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96年7月21日 ⑵民國96年8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⑴30,500,000元⑵8,9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吳進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