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03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①~⑧民國87年7月2日⑨民國84年5月5日⑩民國87年7月3日⑪民國88年2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8,500,000元②8,000,000元③7,800,000元④⑤⑦⑧7,90 0,000元⑥6,800,000元⑨16,800,000元⑩31,200,000元⑪45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①~⑧自民國87年6月30日起至民 國117年6月30日止⑨自民國84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6日止⑩自民國87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日止⑪自民國87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①~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①~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①~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①~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①~⑪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自民國92年9月2日起因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陸續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月16日起陸續 簽發總計520,000,000元由聲請人保證之商業本票多紙,經 聲請人提示,未獲清償,截至民國96年4月4日止尚有本金共244,895,8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聲請 人執有本院91年度促字第9835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乙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台中地院91年度促字9835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1日具狀陳報:認為聲請人就本件所聲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認為不實,事實上債務人迄今已清償40,469,570元,因此本件正確之債權餘額應為204,426,230元云云。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 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