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85號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佳信電器行即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7年8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7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乙○○。 緣第三人佳信電器行即乙○○於95、96年間向聲請人購買家電數批共計1,751,974元,約定清償期屆至並未獲付款,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貨品簽收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游文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