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陳和貴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 賴麗春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指定顏吉承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十三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及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顏吉承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06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顏吉承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十三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