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2號 原 告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 甲○○ 被 告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新型第170536號「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結構」專利之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 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108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新型第170536號「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結構」專利權。惟查,原告之該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有被告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1件,並經本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函詢,該局函覆尚在審理中,有該局民國96年12月28日()智專三㈢05018字第09620723000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所提該舉發案,係主張前述新型專利之組合結構,已完全被申請前國外出版之「TOUCH-FLO」型錄所揭露,且屬 於運用申請前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若其主張屬實,該新型專利即可能遭撤銷,是應認該舉發案之提出具有正當性。從而,本件原告以其享有之新型專利受被告侵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禁止被告不得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該新型專利權之物品,並將用於製造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之模具予以銷毀不得再行使用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與專利主管機關就該舉發案審定之結果至為相關,本院因認該等舉發案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劉易柔